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提升我所律师对最新法律法规的理解,11月25日上午我所青工委组织的第二期合伙人(资深律师)每月一讲活动中,特邀我所李国全主任就《公司法解释四》内容的理解与适用,结合相关案例向参会学习的30多名同仁进行了精彩的讲解。
图为参会律师认真聆听李主任对解释四的讲解
图为李主任正认真细致的讲解
图为李主任的讲解赢得了大家阵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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