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明FM101.8|公明律师空中普法,做客济宁电视台《林华时间》之王春柳律师篇。

发生在2021年11月的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被精神分裂症患者杀害一案在当年曾引发广泛关注,后该精神分裂症患者被判死缓,遇害副教授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后一审法院判决其所住小区管理方湖北大学承担补充责任。案发近4年后,围绕王教授身后的民事赔偿争议问题,又将这桩案件拉回至公众视野。

7月11日,济宁广播电视台《林华时间》节目组邀请到我所行政与政府公共事务团队王春柳律师,现场解读了该事件引发的热点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节目中,王春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针对广大老百姓关注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等方面详细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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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柳律师认为:王某刚犯罪时处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属于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人员,在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杀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这类特殊人员,作为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在日常生活中要严加看管和积极的对其进行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关于王教授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工伤必须符合被害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王教授家属需要找到以上契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证据才能顺利达成工伤认定的目的。

  王春柳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公司法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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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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